中國大陸為台灣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主要貿易對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才不會在市場上失去競爭力。為了解決以上諸多關卡,兩岸於2010年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近年來,中、日、韓的經貿活動非常熱絡,基於我國與中國的特殊關係,加上相同語言的優勢,若能充分合作、互補長短,相信未來的前景可期。
雖然,雙方都是WTO成員,彼此間的往來仍然有許多限制,而且中國大陸為台灣最主要的出口地區,必須與主要貿易對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才不會在市場上失去競爭力,進而吸引跨國企業利用台灣作為前進東亞市場的貿易平台。
為雙邊經貿往來開啟新的一頁
為了解決以上諸多關卡,兩岸在日前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該項協議在2009年時提出,2010年6月,於重慶第五次江陳會談中正式簽訂,同年8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協議 及相關配套法案,9月正式生效,為兩邊的經貿往來開啟新的一頁。
有鑒於經濟合作上的缺失,包括: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其中,還不包括台商在中國大陸申請,遠超過中國大陸人民在台灣申請的數量;這不是如同WTO一般,雙方並不承認優先權,因此,容易造成研發成果缺乏保障。
長期以來,中國市場上,仿冒盜版的情形時有所聞;若不透過官方單位,只透過民間團體的個案協調處理方式,確實不夠直接快速和有效。
台灣的影音產品進入對岸市場需透過香港進行著作權認證,耗時3個月,真正推到市場上銷售買賣,至少已經延宕半年以上,當然容易引發盜版等諸多問題。此外,中國大陸出產的水果也經常以台灣水果的名義標示,嚴重影響到台灣農民及消費者的權益。
ECFA主要標的與重要協議
雖然,ECFA為一經濟協議與架構,並未明確訂出細部規則,主要標的與範圍包括三項:1.合作目標: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交流合作;2.相互承認優先權:確認雙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3.保護品種權:各自公告植物種類並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
目前,台灣的智財權採認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但與中國大陸的標準則有落差。
本次的協議中,最重要的有5項,包括1.審查合作: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測試等互相合作;2.業界合作:促進雙方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3.認證服務:由我方指定辦理單位進行著作權認證、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認證制度。
4.協處機制:打擊盜版與仿冒,防商標、標誌或產地名稱搶註,強化台灣水果監管。5.業務交流:業務人員進行交流及培訓,資料庫、電子交換合作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交流合作。另外,官方溝通平台的工作組共有四組:專利組、商標組、著作權組及品種權組。
兩岸專利申請概況
從1991年~2000年為止,中國大陸專利申請量保持在一年5萬件~20萬件的水準,近期因為中國政府實施獎勵政策,使得過去10年間,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迅速增加。
根據中國官方的統計,2010年,在中國註冊的專利案件已達106萬的件之多,前期以困難度較低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居多,發明件數偏低,到了較後期,三種專利已達各佔三分之一強,預計目前至2015年間,每年發明案將成長1倍以上。
台灣的狀況與中國大陸相差甚距,相較於中國大陸的人口,台灣人口不到中國大陸的十分之一,但是,1991年,台灣專利申請總量已達3.5萬件,2008年,更快速成長到8.3萬件,且發明案在其中佔多數。
觀察5年內,台灣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每年維持在2萬件以上,反之,中國大陸向台灣申請的件數卻在700件以下,狀況顯示,主張優先權已成為兩岸交流、經貿往來時,相當重要的課題。
兩岸專利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為引進技術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於巴黎公約第4條,會員國人民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差異分別給予12個月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
雖然,雙方都是WTO成員,但是,仍未承認對方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申請人在兩岸進行專利佈局,需考量同步申請或先進行其他國家申請的必要性,其中,仍不免擔心有被第三人搶先申請的風險。
因此,2010年9月12日,簽訂「IPR保護合作協議」,同年11月22日後,在兩岸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當天起12個月之內,向他方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台灣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平均件數每年大約2萬多件,不再因為不承認優先權而造成權利人因為兩岸申請專利規則不同,在兩方申請日中間,被第三者搶先申請,造成研發成果缺乏保障的風險。
台灣專利實務分析
1.開放動植物專利:
93年9月,農委會召開農業生物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立場會議,隔年3月,生物IPR工作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進行影響評估,6月召開動植物應否實施專利保護座談會。
8月,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決議「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引導生技與農業朝企業化發展」,延伸的問題有:人類複製人的方法及生產動植物主要生物學方法,是否因此獲准專利?同樣全面開放的國家有:美國、日本、澳洲及韓國等,中國大陸則不予開放。
2.實驗研究免責:
專利法第60條,對於學名藥業者而言,為了盡量在新藥專利權到期後能夠及早進入市場,因此,有關查驗登記的試驗行為,亦應為專利權效力所達不到,以盡快製造學名藥促使更多、更便宜的藥品供使用,以符合公共利益調和專利權藥廠及學名藥廠之間的利益。
3.公共衛生議題:
修法增訂專利法第92及93條,使台灣人民可利用此機制,依法經強制授權製造出口專供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所需要的醫藥品。
生物科技為一個高度研發並且創新導向的知識型產業,研發期冗長、風險相對高、投資報酬率亦高。
如果企業在早期的研發階段,就先明確了解完整的智財分析及市場評估狀況,可縮短時間,確立公司的市場競爭定位,也可大大降低研發成本,增加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成為附加價值大的無形資產。
而專利的開發及運用,與生技產業的發展絕對是息息相關,企業應該要思考如何透過技術移轉方式加速發展,才能創造產業的價值。
【完整內容請見《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月刊》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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